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2024-10-09 09:33 来源: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保障培训补贴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含技师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条 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的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包括: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乡村振兴部门“湖南省防返贫监测与帮扶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不含中高职和技工院校在校生,不受法定最低劳动年龄16周岁限制;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各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重点是准备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不含企业职工);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湖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六)就业困难人员,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以上(一)至(六)类人员统称为“六类人员”。

第三条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不包括:

(一)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退休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生(不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按规定不符条件人员。

第四条 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包括: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五、六大类,且出台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二)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五、六大类,暂未出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但已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论证可行性、效益性和资金安全性,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可采用政府购买培训项目的形式,整建制开展培训并实施补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数字技术工程师有关职业(工种),其补贴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六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对申领培训补贴后,在培训结课6个月内就业的,按《目录》标准额外奖补20%。

第六条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高级及以下规定证书的,按照《目录》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二)技师培训补贴标准

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目录》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培训向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合格证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最低等级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对组织具备职业技能等级的学员开展培训,可开展高一等级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不含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等级的培训补贴。

第八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每年的补贴标准在前一年的现行标准基础上按比例上调5%。

第九条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为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的,其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上浮10%执行。

第十条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劳务品牌优质培训项目相关职业(工种)的,在其劳务品牌属地开展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上浮50%执行,与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上浮10%不叠加享受。

第十一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可在省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五好园区”建设、促进本地稳定就业和经济发展,对《目录》确定的有关职业(工种)类别进行调整,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同级或降级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主体

(一)就业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就业训练中心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开展。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大中专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企业内设的职工培训中心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三)技师培训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具备技师培训能力的高等职业院校承担。

第十五条培训实施

(一)培训报名。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可自行注册登录或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登录“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完善个人信息、选择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机构和培训时间等。申请培训人员须对所填报的身份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据《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委托协议》(样式见附件5)、《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4)在“一体化平台”完善培训职工、班级等相关信息,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对参训职工享受补贴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开班申请。实行办班备案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提交申请。如需对口援助等原因培训机构申请异地开展培训的,须经双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从培训所在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因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致使个人或企业无法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原则上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开班计划或达到开班条件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3)一式两份;学员身份证明材料(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六类人员身份可由数据比对证明的,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教学计划、大纲、课程安排、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

2.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具备开班条件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委托协议》(样式见附件5)一式两份;教学计划、大纲、课程安排、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

3.开展技师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附件6)、《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7)、《技师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8);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经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附件9),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验收。

4.线上培训。全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采取“1+3+N”模式组织实施。培训主体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须使用省厅评审认定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平台。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高于总课时的40%)转为线上学习,总课时与线下培训要求一致。理论考试可采取线上集中或线下方式,实操培训及考试应采取线下方式。培训主体在提交线上培训开班申请时,可在“一体化平台”自主选择监管平台和线上培训课程资源,开班申请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过程监管数据及参训学员学时确认信息由监管平台实时传送至“一体化平台”。

第十六条培训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原则上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高级工培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0人。技师及高级技师培训原则上按照每班不超过3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根据职业中类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课时,具体标准课时要求分为:

1.现代化产业重点职业(工种)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标准课时,晋升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84个标准课时,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标准课时,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低于63个标准课时,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标准课时;

2.吸纳和稳定就业重点职业(工种)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7个标准课时,晋升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标准课时,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63个标准课时,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低于56个标准课时,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标准课时;

3.农村技能人才培养重点职业(工种)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63个标准课时,晋升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56个标准课时,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标准课时,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低于42个标准课时,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低于42个标准课时;

4.其他类职业(工种)类:属于实施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但不属于上述三类职业(工种)的其他类职业(工种),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其培训课时不论等级均不低于49个标准课时。

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个标准课时计算,每个课时为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课时一般不得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二)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以上规定的课时和补贴标准为最低标准,培训机构可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合理确定培训课时及培训收费标准,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参培者个人或企业承担。

(三)从2026年1月1日起,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任务的老师原则上须参加师资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纳入师资库管理。对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省政府专家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可直接纳入师资库管理,承担教学任务。

(四)培训机构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全面实施培训学员、培训教师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签到,每半天须留存不低于5分钟的上课(含理论、实操课)现场影像资料。对因涉密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厅备案后,做好签到台账,上传至“一体化平台”,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把关,认真核实其参培情况,实现“人防+技防”双重管理。

(五)对利用企业场地、设施设备,采取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操课程的,开班备案时其实施方案和监管措施必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同时,企业应有健全的培训制度和管理体系,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培训主体责任,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实操课程要与培训职业(工种)配套,实操老师必须按备案班次全程现场指导,做好教学记录。

(六)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对上课课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第十七条结业考核

培训机构按规定课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评价。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贴须凭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培训补贴。

(二)高级工及以下的职业培训,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须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本市州已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当地具备资质的公办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骨干企业开展评价,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其它职业(工种),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班备案并统一编码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

(三)对以培训合格证申领补贴的,结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内容包括:考场负责人、考场学员签到册、考试试卷、考试成绩等。经办班审核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10)及电子数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上网生成证书编号。《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自行印制(式样及编码规则见附件11),并按要求发放。

(四)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资料、影像资料、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一)就业技能培训可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或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向培训办班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或登录“一体化平台”申请补贴,或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12);

2.相应证书复印件;

3.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4.代为申请的须有书面委托协议(样式见附件13);

5.申请奖补20%的,填报《就业奖补人员审核名册》(附件15),企业就业的须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或近三个月工资流水;灵活就业的须有就业登记证明或与“一体化平台”中省就业登记人员数据库对比核实。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根据学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登录“一体化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见附件15);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16);

3.相应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企业内设的培训中心承担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

5.代为申请的须有书面委托协议(样式见附件13)。

第二十条技师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见附件9);

2.《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7);

3.《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8);

4.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如能通过湖南省人社厅技能人才评价网数据比对核查,无需提供);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取得规定证书6个月内,企业、个人或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办班备案条件时的身份为准。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个人或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经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适当延期。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定期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要求执行,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第二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指导市州组织实施。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技师培训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将补贴性培训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审核等经办全过程纳入“一体化平台”办理,并接受监督。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

(一)严格职业培训质量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所辖范围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培训结业考核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从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审核全过程网上经办。

(三)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做足预算,确保培训计划与资金安排相匹配。严禁不按规定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培训补贴,暂未拨付的不再拨付,并开展失信惩戒。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2.《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3.《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5.《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委托协议》

6.《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

7.《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

8.《技师培训学员花名册》

9.《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

10.《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

11.《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1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13.《代为申请书面委托协议(模板)》

14.《就业奖补人员审核名册》

1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1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7.《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18.《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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