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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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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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调整、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

  ——增加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的确定内容;

  ——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

  ——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增加了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数值解预测模型,完善了解析解预测模型;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预测要求:

  ——完善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

  ——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调整、增加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废止。

  本标准附录A~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确定

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8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9 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

10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附录A(规范性附录)污染物及当量值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附录C(规范性附录)补充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

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附录E(规范性附录)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法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数学模型及基本解法

附录G(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附录H(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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