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 评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锡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附录E(资料性附录)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附录F(资料性附录)锡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