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湘人社发〔2015〕69号)和《关于对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2023年度质量督导评估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1135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见附件)进行了质量督导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全省民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能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资质齐全、机构健全、培训规范、制度落实,基本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实操场所和实训设备,为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和促进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评估结果
各市州按照信息录入、信息核查、现场评估、结果评定的质量督导评估程序,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为“合格”的有990家,评定为“不合格”的有140家,终止办学的有5家。评估结果统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向社会公开。
在这次质量督导评估中,“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师资配备与教学规定要求不相符。每个培训专业(工种)应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操课教师,有的培训机构老师的专兼职比例、学历、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与教学要求不相符,甚至无相关师资。二是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与培训规模不相适应。有的培训机构实操培训场所、实操设备和教具不能满足培训需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三是培训管理混乱。有的培训机构无培训档案、教学档案、报班备案资料、学员资料、培训视频等资料。
此次质量督导评估为“合格”的单位,可继续开展职业培训活动。责令“不合格”的单位停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整改要求按照各市州的有关通知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8号)精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湘人社发〔2015〕69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0〕18号)要求,切实加大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督查力度,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高质量发展。一是巩固整治成果。继续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标准为要求,综合运用核查、排查、自查、督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等乱象,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二是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导向,加强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考核监管,杜绝低效无效培训,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把质量作为培训的生命线,加强职业培训的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培训创新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促进就业。三是强化问题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以此次质量督导评估为契机,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补充设施设备,增加师资力量,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四是严格规范清理。对评估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或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终止其培训资质。
附件: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情况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