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 评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源强核算程序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9 其他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附录C(资料性附录)典型有色金属冶炼主要投入物料及产物
附录D(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
附录E(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
附录F(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