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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通知

2024-09-02 17:48 来源: 河北人社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成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强培训对象的精准性、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培训方式的有效性、培训效果的实效性,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突出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

(一)围绕重点产业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根据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科学设置本地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康养产业、冰雪产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引导培训资源向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生产必需和市场用工急需等环节集中。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系统应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要全面应用全省职业能力建设管理服务系统,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通过系统管理和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训、就业、社保信息互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各地可探索开展培训信息推送,推进项目找人、人策匹配,加强部门间培训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数据共享校验机制,采取“人工+智能”等多种方式,开展参训人员身份识别、培训项目筛查比对和远程实时监管等,提高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

二、优化管理流程,规范培训考核评价行为

(四)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健全培训项目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全流程监管。开班申请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评价方案等要素。综合运用远程监控、视频录制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要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各地要通过发放明白纸、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方式,对拟申领补贴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预先告知培训组织实施要求、补贴申领条件、违规违纪违法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承诺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

(五)严格组织评价考核。指导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度。对考核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核发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编码规则见附件)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如实记载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日期、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培训考核监管责任,要通过派员随机督导、委托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加强培训合格证书备案管理。探索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将培训满意度、就业情况作为培训机构考核评估、信用评定、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

(六)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统筹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者就业状况和企业需要,优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评价职业(工种)的管理和规划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从严从优遴选评价机构。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对评价合格人员,要加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进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评价结果,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管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如需应用线上平台培训,可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其中以实操为主的职业(工种)线下培训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50%,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禁止线上培训平台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台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确保培训过程真实有效。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和享受补贴、代领补贴的培训机构,要根据情形及时中止培训活动、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资金、移出目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八)培育优质培训载体。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培育一批对接市场紧密、行业特色鲜明、师资设备强、服务就业好的培训机构品牌。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龙头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资源优势,引导支持其积极服务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加强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研修交流。

(九)加强教学资源管理。各地要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培训机构要按规定将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工匠精神、法律意识、健康卫生、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等通用职业素质课程纳入培训内容。支持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技能人才通用素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高技能人才研修等重点领域,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领域职业培训教材及教辅材料开发与更新,推进职业培训资源数字化建设。

(十)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确保培训组织实施效果。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支持培训机构面向企业、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担授课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

(十一)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大对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可结合实际建立年度检查、协议管理、信用评定等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办学督导、定期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授课师资、实训安全、考核发证、广告宣传、招生活动、收费等方面监管,三年内实现质量检查全覆盖,促进规范办学。严禁培训机构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严格资金监管,增强统筹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培训资金统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等。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十三)全面推行差异化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以及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实现就业创业等情况,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六类人员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就业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已实现就业的(3个月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实现就业,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仅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十四)强化培训资金风险防控。要与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工作责任。要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定期开展部门间数据比对核查,加大制防、人防、技防和群防协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审核,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培训内容等,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

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十五)凝聚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树牢精准培训、高效培训、规范培训、安全培训的理念,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在各地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做好重点群体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合理确定培训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压实管理责任,抓好督促落实。支持县级(含)以上政府统筹设置重点支持的培训项目,统一培训标准,开展高质量培训。

(十六)强化统筹衔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措施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以及本地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推动专项整治成果转化,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实施举措,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十七)提升工作质效。依托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项目目录,方便劳动者查询和按需选择。支持引导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可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鼓励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企业和培训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申领补贴,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性。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补贴申领流程、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探索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补助,为劳动者提供高效服务。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靠训吃训、内外串通、套取骗补培训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线索,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综合利用多种形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载体,加大有关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全面了解并享受政策提供支持。积极推广技能人才培养典型经验、劳动者技能就业致富先进事迹、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化建设成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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